淘宝上能没假货?”
这话说出来,估计连马云自己都不信。
日前,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这项由“工商总局网监司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4年8月到10月”开展的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活动结果显示,纳入监测范围的网购平台,正品率达到58.7%,非正品率为41.3%。
这本来是一次很普通的或常规的网购监测活动。但是,仅仅因为监测结果显示,淘宝以“37.25%”正品率在所有电商平台中排名“垫底”,似乎激怒了淘宝。
淘宝先是以“店小二”名义在微博贴出“大字报”,一通“冷嘲热讽”质疑抽样数量、监测数据和监管程序,并指名道姓喊话工商总局刘红亮司长别吹“黑哨”。随后,又正式发布声明要向工商总局“投诉刘红亮司长”。
本是监管部门一次常规的定向监测,却因为淘宝的“出格表演”,瞬间演变成了“首富单挑司长”的“闹剧”。
那么,到底是什么让淘宝“暴跳如雷”?淘宝又为何指名道姓近乎“人身攻击”工商总局的有关领导呢?
这可能与2014年以来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强化网购市场监管有关。
首先,要从新修订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起。201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卖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而所谓“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购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是非常明确。但是这种明确规定是与此前没有规定形成较大反差的。
对于淘宝等网购平台来说,新消法的施行,预示着电商平台很多监管空白的政策红利逐渐消失,电商平台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这必然会带来平台规则完善和更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尤其是,卖家侵权网购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让淘宝等电商平台深感“不适应”或“不舒适”。
套用老话,就是“光脚惯了,穿多好的鞋都不适应”。
其次,工商总局网购平台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与新消法同日起生效施行的,还有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卖家应“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