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快转”、创造“深圳质量”的征途上,互联网产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既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又是提升其他产业信息化水平的先导产业。当其发展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作为支撑之际,将为互联网立法提上议程正当其时。 为互联网产业更好地服务,需要立法。互联网在我国形成产业还是近10年的事,整体实力有待提高。在扶持发展壮大方面,完善为其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较大空间。去年的一场3Q大战,让相关公司的股价、实际营业收入、部分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受到不小的影响。避免类似的不良竞争重演,厘清相关企业的责任,保障企业在规范、健康的竞争环境中成长,需要制定法律作为依据。
加强虚拟社会管理,需要立法。网络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品质,也为一些“无法无天”的好事者留下了搅乱互联网的空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披露,2010年,有45.8%的网民遭受过网络病毒攻击,21.8%的网民被盗取过网络账号或密码,近90%的受访者表示如果无法获取商务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不会选择网上交易。整治网络“黑客”、网络侵权等网络民事商事领域的乱象,同样需要类似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等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或者在相关法律修正案中增补信息技术产业的相关条文。
充分发挥互联网产业的作用,需要立法。互联网产业在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和引领其他产业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深圳作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三网融合”试点城市、中国软件名城创建试点城市,在推动互联网产业与商业、互联网与有线电视网及电信网融合方面承担着重大使命。为互联网构建一流的信息基础设施,为互联网对接其他产业打通渠道,整合优势资源突破核心技术,为信息技术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政策待遇,都需要立法来明确。
深圳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在制定信息服务条例、信息安全条例等法律方面具有优势,不妨率先迈开立法步伐,为加强互联网产业服务和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